歐萊雅驗廠清單及報告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工廠社會審計建議
以下法律和規定只是為工廠社會審計提供一個指導方針。 本文件不包含任何法律和規定。工廠須查驗本身或當地相關法律(不同省的法律也許會有所差別)
| 法規 | 要求 | CWA注釋 |
1.童工 |
法規: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法規: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第6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法規: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第9條 對位成年人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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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保存所有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以確保所有勞動者均達到至少16歲。
用人單位應對所有16到18歲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保存相關記錄作為證明符合此規定的證據。
保存以下勞動者的體檢記錄: 1,未成年工工作未滿一年前 2,未成年工工作滿一年后 3,未成年工達到18歲,但前6個月未做任何體檢的。
未成年工需在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其他:用人單位需對印刷和噴涂車間勞動者執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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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迫性勞動 | 1, 所有員工必須是自愿性勞動,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 2, 不可有囚犯,現役軍人和任何政府公職人員在工廠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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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康與安全 | 火災預防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5點規定:工廠應該在所有生產區域安裝消防標志。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6點規定:工廠應該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所有生產區域設置消防疏散示意圖,在示意圖上標注相應疏散位置。
法規: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條規定,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法規: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14-25)第5.1.3條,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名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米,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8米。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法規:根據勞動就業部-職業安全及健康標準(1994.5.1.d),在火災發生時滅火器應該容易獲取。所有通達滅火器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保證所有工作時間此通道都要暢通無阻。
法規:根據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2.6條(修訂后的GBJ 16-87)。工廠應在所有疏散通道,出口和樓梯間安裝應急燈。
法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6)條,企事業單位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法規:消防演習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法規: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4 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它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急救箱
法規:根據工廠安全和健康規則地31條,工作場所應提供急救箱
化學品使用安全
法規:根據客戶標準,工廠應該確保材料安全數據表(MSDS)需使用時應可隨時提供給雇員并提供母語文本。
法規:根據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第2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 , 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 并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法規:工作場所(使用單位)在使用和儲藏化學用品地區應安裝廢舊容器(二次回收容器)
4,設備安全
法規 :根據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32條,保護裝置應該安裝在危險部位,比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法規:根據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77條,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法規:根據工廠安全和衛生規程第11條,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圍欄高度不能低于一米。
法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9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如第2條所提到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3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另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1)第8.3條,有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根據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點,在工作地點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急救設施應包括: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設施,氣體防護柜,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轉運病人的擔架和裝置,急救處理的設施以及應急救援通訊設備等。
5,食品
C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7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監察證書的有效期限,保證到期日前及時更新。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6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6, 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工廠應提供地方環保局的證書,證明排放符合法律標準
7,其他
安全管理 宿舍 事故報告
8,特殊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9,健康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
所有生產車間均需設置火警裝置
所有生產車間及宿舍都需有防火疏散示意圖。
用人單位應有消防設施和器材, 設立消防和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用人單位所有建筑物(包括宿舍)竣工完成時必須由消防部門檢驗。需獲得證書(建筑結構安全證書)。接受驗廠時需出示此證書。 所有建筑物(包括宿)需具有防火安全檢驗合格證。
手提式滅火器安裝,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米,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8米(不可以將滅火器直接放到地面上)。 *滅火器必須是充滿的。
在火災發生時滅火器應該容易獲取。所有通達滅火器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保證所有工作時間此通道都要暢通無阻。驗廠時會審核此點。
用人單位需在所有疏散通道,樓梯間和出口上方安裝應急燈。
出口示意牌應貼在所有疏散通道和緊急出口的醒目位置。
工廠(包括宿舍)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工廠應做好記錄,驗廠時需出示此記錄。
推薦工廠組織所有勞動者在生產車間和宿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習。
所有生產車間和宿舍都需提供急救箱。
工廠應保證提供足夠的急救用品。建議急救箱里含有:創可貼,即時冷包,氨吸入劑,洗眼設備,棉球,膠帶,消毒濕巾,一次性手套,燒傷膏。
每車間至少有一人受過急救培訓,此記錄需保留。
工廠應確定材料安全數據表需使用時應可隨時提供給雇員并提供母語文本。
化學盛放器需貼有警示牌,材料安全數據表須張貼在化學品倉庫以指導工人如何處理此化學產品及發生事故時的應急程序。
用人單位需培訓其管理人員及工人識別安全預防標識,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掌握必要的急救方法及自救措施,并且需要定期培訓和教育員工以確保在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化學用品。 工廠需制定相關文件。
在化學品使用和儲藏地,工廠需提供廢舊回收容器(二次回收容器)。
其他: *在化學使用和儲藏地,工廠需提供洗眼設備。 *在必要車間提供換氣扇(如印刷車間)
保護裝置應安裝在危險地帶,如:傳動帶,開式齒輪,砂輪,電鋸,軸向環,是接近地面,旋轉軸,皮帶輪和飛輪都要安裝防護裝置。
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罩(活性炭面罩),和帽盔等
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圍欄高度不能低于一米。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工廠需對此文件存檔記錄。 工廠應有壓力容器,閥門,鍋爐等設備的年度檢驗證書
建議工廠在有毒有害物質工作場所安裝相應沖淋設備
工廠,需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食品衛生訊可證,并監察證書的有效期限,保證到期日前及時更新。 此證書需在工廠記錄在案。
工廠需組織所有食品生產人員進行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工作。體檢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所有健康證必須在工廠存檔記錄。
所有需要使用水的生產過程,如噴涂,工廠應提供地方環保局的證書,證明排放符合法律標準
印刷,噴涂和其他區相關車間需要提供空氣測試報告。
工廠需持有環境影響報告書。 . 工廠需將危險廢物提交給有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工廠應有轉移危險廢物的副本。
保安人員需有保安證書和安全條列和工作說明書。
宿舍至少要有2個出口。 宿舍不可以直接連接車間。
工廠需保有事故記錄和相關預防復發措施記錄。
建議金屬焊接加工車間或其他相關車間需有焊工證。
建議工廠對接觸有毒物品工作的工人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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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結自由 | 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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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歧視
| 不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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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懲戒措施 | 不允許 | *工廠規章里不可有懲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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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騷擾及辱罵
| 不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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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福利和薪酬 | 1,社會保險和福利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地方法令:根據法律,勞動者工作滿整年或連續幾年應該享有帶薪年假: *工作滿一年或以上,5年以下:5天假期 *工作滿5年或以上,1年以下:7天假期 *工作滿1年或以上,2年以下:1天假期 *工作滿2年或以上:14天假期
工資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每3天)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地方法規: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加班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最低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及勞動部提出的關于執行勞動法(1995)第57條的若干意見,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培訓期,實習期人員,工資不得少于地方最低標準,21年4月1日前標準:每月96人民幣,相當于每小時5.52人民幣。21年4月1日后標準:每月11人民幣相當于每小時6.32人民幣。
法令: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法規:根據第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LM1 (1995) 第39號貫徹意見,用人單位不可以任何形式收集或扣留勞動者工資作為抵押或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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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對所有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福利,需涵蓋右面5點。 另外,工廠可能會從當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局得到官方證明,以確保現行的社會保險方案和保障范圍及保險種類適合參保的員工。 所有記錄需隨時可用。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天的產假。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此信息需在勞動者工資單里提到。
工廠應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雇員享受帶薪年假,此帶薪年假制度應符合此條法律。 此帶薪年假應明確規定在工作合同里。
工廠應確保工資支付周期為3天
基于本省,工廠需要與相關法律核對具體工資發放周期和時間。
工廠應提供詳細,完整的出勤記錄及工資單記錄來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和超時工作工資可見可查。
根據本省法律,工廠應確保工人的工資符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單應保留兩年或以上以便查對。用人單位需給所有工人提供工資單復本。
工廠不可以以任何形式收集或扣留勞動者工資作為抵押其他任何用途。 例如:服裝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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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時 |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1995年3月25日第174號國務院令修訂)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第41條及客人SA標準。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一年內不可每周超過6小時工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勞動者需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小時。 工廠需有此記錄以核實。
工廠需確保超時工作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一年內安排工人的超時工作不超過6小時每周。
否則,工廠需持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官方豁免。
工廠應保存所有雇員的出勤記錄,無論是時新(按小時支付工資)或計件工資的雇員。工廠應使用打孔時間卡刷卡系統或電子刷卡系統或其他同等的手段來記錄每個雇員每天的上班時間,下班時間,出勤時間,超時時間,午餐時間和其他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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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合同
|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地方法規: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7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長度低于6個月的,試用期不可超過15天。 *勞動合同長度多余6個月但少于一年的,試用期不可超過3天。 *勞動合同長度多余一年但少于兩年的,試用期不可超過6天。 *勞動合同長度應包含試用期 | 工廠需與所有雇員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此合同須在工廠記錄在案。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到當地省份核查此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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